(2017)苏0205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236张万宽与无锡亚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宽,无锡亚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2236号原告:张万宽,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无锡亚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80544756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三路99号。法定代表人:吴鹏飞。原告张万宽与被告无锡亚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万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万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经营款92677.22元(其中借款30000元,垫付的经营费用62677.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张万宽系亚克公司员工,亚克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张万宽借款合计30000元。此外,张万宽在履职过程中为公司垫付经营费用62677.22元。上述费用经多次向亚克公司及其母公司沈阳爱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地公司)催讨,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亚克公司未作答辩。张万宽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收据,亚克公司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方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现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20日,亚克公司分别向张万宽开具金额为10000元、15000元、5000元收款收据,收据中载明的金额均为借款。未有证据表明亚克公司借款后还款。审理中,张万宽提供企业往来询证函、收支明细表、照片,欲证明亚克公司结欠其借款30000元;张万宽另为亚克公司垫付经营款项65293.19元。因亚克公司与张万宽交接时,张万宽扣除现金2615.97元,现亚克公司尚结欠张万宽92677.22元。张万宽就上述款项在办公软件中提请爱地公司审批,爱地公司已审批通过,但未能实际支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亚克公司结欠张万宽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张万宽要求亚克公司立即归还上述款项,于法有据,亚克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张万宽要求亚克公司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涉及到张万宽主张亚克公司归还其垫付的经营性款项62677.22元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述款项并非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且本院注意到上述费用中有部分费用系张万宽与亚克公司基于公司与员工的不平等主体之间因履职行为而产生,故本案中,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理涉,张万宽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亚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张万宽借款30000元。二、驳回张万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计1083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用2103元,由亚克公司负担681元,由张万宽负担1422元(张万宽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亚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给付张万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