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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欧邦涂料涂装厂与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欧邦涂料涂装厂,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3169号原告:无锡市欧邦涂料涂装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胶山林果场。投资人胡惠斌,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浩锋,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男,198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无锡市欧邦涂料涂装厂(以下简称欧邦厂)与被告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修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邦厂的委托代理人吴浩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邦厂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张明立即支付货款81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欧邦厂与张明存在油漆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6月10日,张明出具欠条1份,确认结欠欧邦厂货款101000元。现张明尚欠货款81000元未付。被告张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欧邦厂向张明供应油漆。2015年6月10日,张明出具欠条1份,确认结欠欧邦厂货款101000元。后张明支付其中的20000元,尚欠81000元未付。本院认为:欧邦厂与张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张明出具的欠条及欧邦厂的陈述,本院认定张明尚欠欧邦厂货款81000元。张明未到庭未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对欧邦厂要求张明支付货款8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应调整为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无锡市欧邦涂料涂装厂货款81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无锡市欧邦涂料涂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张明负担(该款已由欧邦厂垫付,欧邦厂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张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欧邦厂支付990元)。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