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恢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春会、曹秀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会,曹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恢终22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会。被执行人曹秀艳。申请执行人刘春会与被执行人曹秀艳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3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执行款及诉讼费共计27694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615.45元已扣划至本院,曹秀艳名下房产经评估拍卖以流拍价250.2万元由申请执行人刘春会清偿抵押款70万元后接收,被执行人曹秀艳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春会执行款936784.55元,曹秀艳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已查封车辆底档。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恢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赵宝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