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付新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新苗,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52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付新苗,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6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新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胤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