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4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神州新达医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神州新达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财保1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元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3号楼11层01-10室。法定代表人姚文霖。被申请人福建神州新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洲北路12号3#楼4层F8单元。法定代表人吴细芬。申请人福州元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神州新达医药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闽010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福州神州新达医药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福州交通路支行账户里的2685571元存款予以冻结。2017年7月13日,申请人福州元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正与被申请人福建神州新达医药有限公司商讨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州元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神州新达医药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福州交通路支行账户2685571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志诚审 判 员  林景云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