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潘舒和事务所律师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舒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刑初73号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舒,男,汉族,1994年01月16日出生,居民,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7年2月20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程新林,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舒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榆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潘舒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甘01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我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榆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潘舒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甘01刑终336号刑事裁定书,再次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我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2以需要再次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期限届满,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未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书面通知榆中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通知后的三日内移送案件,期限届满后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仍未移送案件。本院认为,榆中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本院书面通知,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仍未将案件移送本院,且未说明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本案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建民审 判 员 张继科人民陪审员 姚永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瑞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