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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2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福军、宋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军,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2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福军,男,1973年7月28日出身,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宋涛,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徐福军与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