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2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福军、宋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军,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2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福军,男,1973年7月28日出身,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宋涛,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徐福军与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