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2569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福熹供应链有限公司、叶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福熹供应链有限公司,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569号申请执行人: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885250-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文化中心124房间。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福熹供应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439316-2,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卫清东路2312号2幢G76室。法定代表人:叶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贵,男,。申请执行人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福熹供应链有限公司、叶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3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福熹供应链有限公司、叶贵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福熹供应链有限公司、叶贵银行存款人民币226797.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