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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刑更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六民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六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2304号罪犯郭六民,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卢氏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三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郭六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2024.9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二次,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9年7月9日7时许,被害人郭某以被告人郭六民将玻璃碎片铲到自已地里,损坏核桃树苗为由,拦住欲开车去城里卖西瓜的郭六民,二人发生争执,引起撕打,被告人郭六民持西瓜刀,朝被害人的胸部、背部连刺三刀,又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被害人,致其死亡。罪犯郭六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5/5。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六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六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32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朝晖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焦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文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