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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松嫩粮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信越农牧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松嫩粮贸有限公司,吉林省信越农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5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松嫩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嫩江东路。法定代表人:李付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福铭,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信越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镇赉县铁北(恒丰粮贸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同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吉林松嫩粮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信越农牧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希洋代理审判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