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梅学斌与被告闫小建、董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学斌,闫小建,董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146号原告:梅学斌,男。被告:闫小建,男。被告:董会芳,女。原告梅学斌与被告闫小建、董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梅学斌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原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