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梅学斌与被告闫小建、董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学斌,闫小建,董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146号原告:梅学斌,男。被告:闫小建,男。被告:董会芳,女。原告梅学斌与被告闫小建、董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梅学斌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原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