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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谢志军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626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谢志军,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金沙北路279、281、283号。主要负责人:蒋明华,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谢志军和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民终2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志军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支付赔偿款553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照(2016)湘06民终23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7月17日自动支付履行款55375元至本院履行款账户。本院认为,(2016)湘06民终23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谢志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湘06民终23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