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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市临潼区大地石化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临潼区大地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5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孔祥立,男,汉族,居民。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九国土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锋涛,男,汉族,居民。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九国土所副所长。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大地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晨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银汉,项目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3条、第44条、第7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大地石化有限公司作出市国土发[2017]8-2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7年3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大地石化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7]8-2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由临潼区人民政府或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拆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大地石化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吕丰成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