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国粱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粱,尹炳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484号申请人原告孙国粱,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炳乾,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孙国粱与尹炳乾侵权行为一案,业经(2016)京0107民初683号法律文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尹炳乾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无法提供执行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107民初68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崔扬审判员 崔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