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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丽侠诉锦州市太和区孙家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侠,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孙家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侠,女,汉族,1959年2月3日生,工人,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孙家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负责人周成有,该村党委书记。本院在执行王丽侠诉锦州市太和区孙家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孙家湾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孙家湾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詹文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