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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0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通辽市绿兴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赵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绿兴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赵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0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绿兴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魏立峰,系经理。被执行人赵燕,女,3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燕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燕所有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