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丽丽、胡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丽丽,胡燕,胡传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吕丽丽,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胡燕,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胡传风,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吕丽丽与胡燕、胡传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传风名下价值35000元及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宏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