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利熙、吴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利熙,吴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339号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女,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姜利熙,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吴小平,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利熙、吴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姜利熙、吴小平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文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智文书 记 员 陈 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