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太平与郝增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平,郝增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715号原告:李太平,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郝增华,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原告李太平与被告郝增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太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太平负担。审判员 孙慧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