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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太平与郝增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平,郝增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715号原告:李太平,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郝增华,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原告李太平与被告郝增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太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太平负担。审判员  孙慧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