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时宽顺与井书延、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宽顺,井书延,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盐河南盐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2296号原告时宽顺,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军,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书延,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叶县。被告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涛,该公司经理。地址:蒙阴县南环路中段。被告中盐河南盐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斌,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盐城路东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负责人崔险峰,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南省叶县鲁路延伸段路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时宽顺与被告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井书延、中盐河南盐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英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宽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涛、井书延、中盐河南盐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宽顺诉称,2016年3月27日3时50分,吴光乾持证驾驶鲁Q×××××/鲁QJM**挂重型半挂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2214公里+800米(西半幅),与被告井书延持证驾驶的豫D×××××/豫DD0**挂重型半挂车尾部接触相撞,造成鲁Q×××××/鲁QJM**挂重型半挂车乘座人武庆存死亡、吴光乾受伤、两车及我的车辆受损、鲁Q×××××/鲁QJM**挂重型半挂车上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等共计69770元。被告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井书延、中盐河南盐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辩称,事故属实,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5万元商业三者险,我公司愿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但是施救费、评估费、诉讼费是间接性损失,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3时50分,吴光乾持证驾驶鲁Q×××××/鲁QJM**挂重型半挂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2214公里+800米(西半幅),与被告井书延持证���驶的豫D×××××/豫DD0**挂重型半挂车尾部接触相撞,造成鲁Q×××××/鲁QJM**挂重型半挂车乘座人武庆存死亡、吴光乾受伤、两车及原告时宽顺的车辆受损、鲁Q×××××/鲁QJM**挂重型半挂车上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现场勘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光乾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井书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武庆存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时宽顺受损车辆经山东金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车辆直接损失为121740元。为此,原告支出评估费33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经光山县祥顺汽车施救中心施救,支出施救费用12500元。另查明,被告井书延在事故中驾驶的豫D×××××/豫DD0**挂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商业险一份���其中商业险限额55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庭审前,原告撤回了对被告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井书延、中盐河南盐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述事实由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应遵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谨慎操作,确保他人与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井书延在本次事故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最低车速低于每小时60公里,驶离高速公路时,未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对因���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吴光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与同车道行驶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距离,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武庆存无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此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应在豫D×××××/豫DD0**挂重型半挂车投保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剩余的经济损失,应按法律约定或合同约定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请求的车辆损失121740元,评估费3300���,施救费12500元,项目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时宽顺的各项损失为:车辆损失121740元,评估费3300元,施救费12500元,合计137540元。庭审前,原告撤回了对被告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井书延、中盐河南盐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时宽顺的各项损失共计1375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原告的剩余损失1355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6777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英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