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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5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安市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碧容、叶瑞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碧容,叶瑞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5708号原告:福安市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鹤兴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凌瑞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碧容,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叶瑞坤,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福安市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碧容、叶瑞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福安市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安市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福安市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安市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仲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靖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