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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3刑初86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4月20日因诈骗被子长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上网追逃后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2017年5月23日被子长县公安局民警解回,同日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来到子长县西门坪村红彦二路旁的烟酒门市,在烟酒门市与老板聊天,称自己是开修理厂的,冒编了强某某的假名字,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后白某某向被害人以打汽车配件为由借了1500元,之后白某某去了延安,给被害人打电话以自己要开修理厂为由先后三次骗取受害人芙蓉王香烟26条,软中华香烟1条,白某某将8条香烟卖于延安东关一个烟酒门市,其他香烟全部自己抽了,被害人多次打电话向白某某要钱,但白某某一直推脱,后直接去了甘肃西峰再也没有联系被害人,经鉴定,香烟价格为6260元。2017年5月20日白某某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分局抓获,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7700元。据此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来到子长县瓦窑堡镇西门坪村红彦二路旁的烟酒门市与老板张某某聊天,自称是开修理厂的,名叫强某某,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白某某以购买汽车配件为由向被害人借款1500元,之后白某某去了延安,给张某某打电话以自己要开修理厂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芙蓉王香烟26条、软中华香烟1条,白某某将8条香烟卖于延安东关一个烟酒门市,其他香烟全部自己抽了,被害人多次打电话向白某某要钱,但白某某一直推脱,后去了甘肃西峰再没有联系被���人,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芙蓉王香烟26条、软中华香烟1条价值共计6260元。2017年5月20日白某某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抓获,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7700元。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6月3日,被害人张某某报警称,自己在子长县西门坪开一个烟酒门市,被一个自称是强某某的男子骗了现金1500元,香烟27条,请求查处,子长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4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17年5月20日凌晨零时许,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旅途招待所”发现全国在逃人员白某某,遂将白某某抓获。2、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证明证实,2017年5月20日白某某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西峰分局北街派出所临时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2017年5月23日被子长县公安局民警解回。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份的一天,他在子长县西门坪那家烟酒门市去逛,跟那个老板聊天,聊了一会儿熟悉了,那个老板说其是安定韩家崖堤的,他当时就说自己也是安定下十里铺的,是强某乙家的儿子,老板问他是不是随强某乙的延东,他说是,老板说其跟强某乙可熟了,他给老板说自己是开修理厂的,并相互留了电话,他完了又去那个门市,当时马某某给他打电话要账,挂了电话后他叫那个老板老叔,谎称他要打修车配件,拿的钱不够,老板说其正有钱,然后就给了他1500元,他拿上钱后就直接去找马某某还了,从烟酒门市上借完钱后隔了十多天,他去延安了,当时因为身上没有钱,就给老板打电话让给他往延安捎些烟,在延安开修理厂要用,老张先后给他捎了三次香烟共计27条,26条芙蓉王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他把捎来的烟给延安东关车站烟酒门市卖了8条芙蓉王,剩下的他抽了,过了半个多月,老板给他打电话要钱,他说没钱,尽快想办法,然后他直接去甘肃西峰了,再也没有联系老板。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初的一天白天,他正在自己西门坪开的烟酒门市上待着,来了一个男子说其是栾家坪十里铺强家沟的人,其爸爸是强某乙,有个急用想借1500元,他刚好认识强某乙,就给借了,过了几天,这个自称是强某某的男子给他打电话说其在延安,准备办修理厂,需要用烟,让他给捎些芙蓉王烟和中华烟,他就给其在面包车上捎了6条芙蓉王烟、1条中华烟,过了一个星期其又给他打电话需要烟,他又给打了12条芙蓉王烟,又过了一个星期其又打电话���8条芙蓉王香烟,他又在面包车上给捎了8条烟,过了几天又打电话要烟,他就感觉不对劲了,没有给,之后他一直打电话让那个男子给他还钱,那个男子一直推脱,现在电话也停机了,然后他去栾家坪十里铺强某乙家中去问情况,强某乙说其没有叫强某某的儿子,然后他在村里到处打问,都说没有这个人,他才知道被骗了。后来他知道骗他的男子叫白某某,因为其说过和折某某一块办过修理厂,他就去水沟坪找折某某,当时折某某不在修理厂,修理厂的另外一个人给他说,确实有个人跟折某某合作在南沟岔开过修理厂,现在不开了,那个人叫白某某,公安机关将白某某的户口照片调出来后他认出就是骗他的人。5、证人强某乙的证言证实,他和张某某是前后村的,他让他的两个儿子来让张某某认过了,没有在张某某那里赊过烟。6、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她老公,2015年5月份她们门市上被一个叫强某某的男子骗了1500元现金,硬盒芙蓉王香烟26条、还有1条软中华香烟。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儿子叫白某某,以前卖煎饼,现在一直修车,她也是刚知道她儿子骗别人的事情,她拿来7700元赔偿给被害人。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指认,诈骗现场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西门坪村红彦二路张某某开的烟酒门市,经被害人张某某辨认,诈骗自己的人为白某某。9、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白某某的母亲杨某某处扣押人民币77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10、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子价认定字【2017】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硬盒芙蓉王香烟26���价值5677元,软中华香烟1条价值583元,共计6260元。11、子长县公安局子公(安)刑罚决字(2016)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20日白某某因诈骗香烟被子长县公安局给予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12、人口信息表证实,白某某生于1982年3月18日。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