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涂长琴与柴凤娥、赵丽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长琴,柴凤娥,赵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997号原告:涂长琴,女,1973年06月0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柴凤娥,女,5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赵丽梅,女,41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涂长琴与柴凤娥、赵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涂长琴自愿撤回对被告柴凤娥、赵丽梅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长琴撤回对被告柴凤娥、赵丽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涂长琴负担。审判员 肖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