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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涂长琴与柴凤娥、赵丽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长琴,柴凤娥,赵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997号原告:涂长琴,女,1973年06月0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柴凤娥,女,5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赵丽梅,女,41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涂长琴与柴凤娥、赵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涂长琴自愿撤回对被告柴凤娥、赵丽梅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长琴撤回对被告柴凤娥、赵丽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涂长琴负担。审判员  肖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