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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莫世渔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世渔,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96号申请执行人:莫世渔,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农民,住道真自治县三桥镇。被执行人:王云,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镇南镇。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了莫世渔与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未见被执行人王云回复,2017年3月8日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2017年3月29日查询房产信息,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7日发函至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进行网上布控查找被执行人王云,至今未果。多次找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居住信息,申请人未能提供,但愿意悬赏找被执行人,法院张贴了悬赏公告,有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王云在遵义开出租车,执行法官于2017年6月28日到遵义十多家出租车及遵义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查询仍未找到被执行人王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陈水波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王家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