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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017)鲁1322刑初219号蔡军坡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军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军坡,曾用名蔡江苏,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郯城县港上镇蔡官庄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军坡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军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蔡军坡以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郯城县港上镇朗里村叶成华家中,在其东屋卧室内盗窃现金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本院(2015)郯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一份,被害人叶成华陈述,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笔录、监控截图、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军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被告人蔡军坡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军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蔡军坡退赔被害人叶成华经济损失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旖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