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正峰诉马俊红、刘勇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峰,马俊红,刘勇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5民初383号原告:赵正峰,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古县古阳镇热留村人,现住本村。被告:马俊红,男,住古县县城相如路小区*单元***室。被告:刘勇勇,男,住古县人民医院家属区。原告赵正峰与被告马俊红、刘勇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赵正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勇勇的起诉,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撤回对马俊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赵正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赵正峰承担。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