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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海虹、宗亚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海虹,宗亚利,张伟,徐秀莲,郑州市永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307号申请人杨海虹,女,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宗亚利,女,1974年10月16生,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张伟,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徐秀莲,女,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郑州市永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新圃东街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64853206N。法定代表人宗亚利。申请人杨海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宗亚利、张伟、徐秀莲、郑州市永丰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宗亚利、张伟、徐秀莲、郑州市永丰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