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钟秀梅与雷寿生、钟石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秀梅,雷寿生,钟石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民初3364号原告:钟秀梅,女,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兰田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雷寿生,男,1968年1月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钟石妃,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钟秀梅与被告雷寿生、钟石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秀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寿生、钟石妃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秀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雷寿生、钟石妃连带偿还钟秀梅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钟秀梅与雷寿生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19日,雷寿生以店铺需要资金进货为由向钟秀梅借款10000元,并承诺一两个月内还款。借款后,雷寿生于当天出具一张借条交由钟秀梅收执。现钟秀梅急需资金,遂向雷寿生催讨,然而雷寿生拒绝还款,恶意逃避,打电话也拒接。另,钟石妃与雷寿生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俩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钟石妃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雷寿生、钟石妃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9日,雷寿生、钟石妃向钟秀梅借款10000元,出具了一张借条交由钟秀梅收执。双方在借条中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另查明,雷寿生与钟石妃于1996年3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钟秀梅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钟秀梅与雷寿生、钟石妃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钟秀梅已依约支付了借款,雷寿生、钟石妃则负有及时足额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但贷款人依法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钟秀梅以诉讼方式要求雷寿生、钟石妃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讼争借款未明确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贷。但钟秀梅作为债权人可以主张催告后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讼争借款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讼争借款发生在雷寿生与钟石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雷寿生与钟石妃应对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雷寿生与钟石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雷寿生、钟石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钟秀梅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从2017年1月17日起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雷寿生、钟石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姜 玟代理审判员 吴进阳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凯莺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