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吕利利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利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6刑初289号公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利利,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2016年9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行政拘留,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莲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利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旭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利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吕利利和女友王微在保定市莲池区中华小区五区北门处遛狗时,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吕利利挥拳殴打被害人张某面部,致使被害人张某双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该伤情属于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吕利利与被害人张某签订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11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利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信、综合材料、抓获经过、病例、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吕利利的供述、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利利故意殴打被害人张某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利利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利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 超审判员 许烁人民陪审员刘永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延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