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金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金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894号原告: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玉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红,公司员工。被告:林金模,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雄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雪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