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城市正灵石材厂与陕西民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正灵石材厂,陕西民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正灵石材厂。负责人雷正灵,系该石材厂厂长。被执行人陕西民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希民,系该公司董事长。韩城市正灵石材厂与陕西民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城市正灵石材厂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271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18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