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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5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王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王维,王荣春,陈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5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848138437K,住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路122号。法定代表人:王剑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维,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荣春,男,194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陈玲英,女,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3执538号之一执行裁定,于2017年7月6日10时起至2017年7月7日10时止在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维、王荣春、陈玲英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桥头王村桔子洲小区7幢的房地产(含室内装修及附着物)【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黄岩国用(2011)第01000029号】。2017年7月7日,买受人赵伟奇(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43.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被执行人王维、王荣春、陈玲英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桥头王村桔子洲小区7幢的房地产(含室内装修及附着物)【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黄岩国用(2011)第01000029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应权利通过拍卖转移给买受人赵伟奇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伟奇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赵伟奇应于本裁定送达后及时到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抵押权注销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过户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等(含被执行人应缴的税费等),逾期提交办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林 威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邵 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