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边树桐、高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树桐,高风忠,高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边树桐,男,1957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城开发区。被执行人:高风忠,男,196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东营市,现罪羁押于垦利区看守所。被执行人:高建荣,女,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边树桐与被执行人高风忠、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建荣名下有车牌号为鲁Exx**的雪弗兰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建荣名下车牌号为鲁Exxx**雪弗兰牌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