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92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蒲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0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婚前双方了解少,婚后双方很难沟通。2010年8月,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24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婚后原告离家出走,一直杳无音讯,被告得知原告死亡,便将原告户口以死亡注销,2012年1月14日被告蒲某某又另行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自原告户口被注销时已自动解除,原告户口被注销后,被告又另行结婚,双方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其二人婚姻关系已不存在,故原告对被告提起离婚之诉,应依法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攀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