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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翟文亮与吴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文亮,吴服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2861号原告:翟文亮,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吴服军,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告翟文亮与被告吴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翟文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文亮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翟文亮负担。审 判 长  刘东方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蔡君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