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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裔邦兰、裔杏娣等与裔广平、万寿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裔邦兰,裔杏娣,裔五娣,裔和娣,裔广平,万寿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462号原告:裔邦兰,女,193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裔杏娣,女,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裔五娣,女,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裔和娣,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山,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裔广平,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万寿彭,男,成人,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裔邦兰、裔杏娣、裔五娣、裔广平与被告裔广��、万寿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7月10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裔邦兰、裔杏娣、裔五娣、裔和娣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审 判 长  李师柯人民陪审员  吴乐珍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樊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