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润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市润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4民初2400号原告: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星辰路64号1幢4层。法定代表人:谭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欧,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林利,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润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6号路。法定代表人:杨长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南江县。原告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域高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润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川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域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欧、被告润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域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设计费252.479万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承担被告“家百年国际家居展贸城”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此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而被告却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尚欠设计费款项共计252.479万元。润川公司辩称,第一、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请,被告认为由于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变更了设计代表,而且设计的标准偏高,导致被告修建成本增加,致使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第一阶段方案履行后(方案报批),未再继续履行,即合同实际已解除;第二、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被告已支付了第一批设计方案(在建设局报规的方案中设计面积是44430.48平方米)的费用,而且是超支,被告认为实际只应支付222152.4元,而被告实际支付了30万元,已超支77848.6元;第三、关于原告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同意。事实如下:2010年10月20日,域高公司(设计人)与润川公司(发包人)签订《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家百年国际家居展贸城”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在合同第二条2.2工程规模载明:“建筑面积约300000平方米(注:以上面积为暂定面积,最终结算面积以该合同约定的计价面积为准)。”2.3设计阶段及内容载明:“1、方案设计,包括总平面、各单体平立剖面、效果图以及方案设计说明。2、施工图设计,包括总平、建筑、结构、设备、绿化、硬质景观、构筑物、公共装饰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即是发包人为实现该项目所需的所有建筑工程图的设计。”2.4计价载明:“1、方案设计、施工���设计、施工现场服务、技术交底以及设计人完成本设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与可能发生的费用共计按包干单价20元/M2计价(其中方案部份按5元/M2,施工图部份按15元/M2计价)合同暂定总价¥6000000元,价款以最终的实际计价面积按实结算。2、双方一致约定计价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即GB/T50353-2005计算。”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载明:“1、设计开始时提交规划条件、地形图(含电子版)。2、定标后,设计开始时提交设计任务书。3、定标后,设计前1/4周期内提交设计条件和其它所需资料。”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载明:“1、以设计任务书为准提交总平图6份、方案文本3份、电子文档2份。2、以设计任务书为准提交施工图10套以及电子文档。”第五条载明:“本合暂定总价估算为人民币6000000��,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小范围的修改费、图纸费、加班费、人员工资、差旅费、提供现场技术服务费、税金等承担本设计任务所发生的及可能发生全部税、费。价款支付双方商定按方案部分和施工图部分分别支付,方案部分暂定总价150万元。方案部分款项支付进度第一次付款为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比例20%,金额30万元,第二次付款为方案文本报规通过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比例40%,金额60万元,第三次付款为展贸城一期开始动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比例40%,金额60万元。施工图部分按开发批次分别进行设计,每批次开发开始前甲方下达施工图设计任务书规定本次施工图设计的任务时,按15元/平米,依照本次设计任务书下达的工作量计算总价款,施工图部分款项支付进度,第一次付款为下达本次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后五���工作日内,支付比例20%,金额依照施工图设计任务书下达的设计任务量,按15元/平米计算求得的总价款的20%,第二次付款为任务量部分报审图公司审图通过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比例50%,金额依照施工图设计任务下达的设计任务量,按15元/平米计算求得的总价款的50%,第三次付款为任务量部分,主体完工后1个月内支付,支付比例20%,金额依照施工图设计任务书下达的设计任务量,按15元/平米计算求得的总价款的20%,第四次付款为任务量部分,综合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比例10%,金额依照施工图设计任务书下达的设计任务量,按15元/平米计算求得的总价款的100%。”第六条6.1发包人责任载明:“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设计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签收确认。6.1.2发包人变更设计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具体收费标准双方共同协商)。”6.2.1载明“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3载明“设计人指定张晶晶为设计人代表、项目总负责人,负责代表设计人协调与发包人的关系,其他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对甲方负责。”第七条违约责任7.1载明:“除不可抗力或设计人原因外,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未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域高公司首先进行方案设计,润川公司也于2010年11月19日向域高公司支付了方案设计部分的第一笔款项30万元。域高公司之后向润川公司提交了报规的方案文本和蓝图,并着手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工作。2013年9月12日,润川公司开发的家百年国际家居布艺纺织城一期市场部分建设方案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审查通过的总建筑面积为44430.48㎡。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未协商一致或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润川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进行家百年国际家居展贸城”一期工程施工图的设计。上述无争议的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及提交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成都农商银行进账单、建设方案审查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域高公司主张三次进行修改定稿后向润川公司提交的方案设计面积是429361平方米,以及施工图设计部分设计面积为45199平方米,向本院提交了资料交接单、《全球家具建材CBD》刊物、《润》刊物、《家百年家居布艺纺织品可行性研究报告》、光盘、案涉工程现状照片、公证书及证人证言。润川公司对域高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有异议,对其主张的方案设计面积和施工图设计面积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资料交接单中润川公司的签收人员,润川公司确认张伟、彭国辉是其案涉工程项目上的工作人员,故本院对于域高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向润川��司提交了设计资料及文件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资料交接单中只有资料清单内容,未有对方案设计面积和施工图设计面积的反映,双方当事人又未对域高公司已完成的设计工作量进行结算确认。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以设计任务书为准,对于设计任务书,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故在对于方案设计面积和施工图设计面积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域高公司向本院递交了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其设计工作量及相应价款进行鉴定。四川海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该鉴定机构向当事人发出了《关于已完成的“家百年国际家居展览城”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的工作量及其价款的司法鉴定需提供鉴定资料清单的工作联系函》,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鉴定资料,但截止2016年11月11日,当事人均未按工作联系函的内容提供鉴定资料,在当事人逾期未提供鉴定资料的情况下,该鉴定机构退还了该鉴定项目。后域高公司又向本院递交了《重新启动鉴定程序申请书》,再次申请对其设计工作量及价款进行鉴定。本院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后,域高公司又因对鉴定费用的收取金额持不同意见而放弃鉴定。域高公司放弃了鉴定,而其所举上述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其设计工作量,故本院对域高公司认为方案设计面积是429361平方米,以及施工图设计面积为45199平方米的事实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域高公司与润川公司签订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域高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域高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润川公司予以同���,润川公司同意域高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域高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及价款的问题。本院论述如下:域高公司主张其完成的方案设计面积为429361平方米,施工设计面积为45199平方米,设计费为252479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中未有双方已结算确认设计工作量的相关证据资料,对其主张的设计面积也未提交润川公司下达的施工任务书予以佐证,而域高公司又放弃了对其已设计工作量进行司法鉴定。故本院认为,域高公司主张方案设计面积为429361平方米,施工设计面积为45199平方米,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主张,对其所主张的设计面积不予确认。本案已查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域高公司向润川公司提交了报规方案,双方确认无异���的经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审查通过的家百年国际家居布艺纺织城一期市场部分报规方案中载明规划总建筑面积为44430.48平方米,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方案文本报规通过并经润川公司确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润川公司应履行方案部分的第二次付款义务,方案文本报规于2013年9月12日通过审查,润川公司之后未履行付款义务,按合同约定,域高公司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润川公司。故在本院不予确认域高公司的主张的设计工作量的情况下,以报规通过的建筑面积作为当事人结算的面积较为符合合同的约定,以此为基础,方案部分的设计费为222152.4元(44430.48平方米×5元),施工图部分的设计费为666457.2元(44430.48平方米×15元),扣除润川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30万元,现润川公司还应向域高公司支付设计费588609.6元。综上所述,域高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域高公司要求润川公司支付设计费252.479万元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润川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成都市润川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88609.6元;三、驳回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35元,由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792元,成都市润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943元(此款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成都市润川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向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严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