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与门兵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原名四川鸿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1栋8层1-4室。法定代表人艾生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门兵,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门兵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向中国银行内江分行付清剩余房屋贷款后,被执行人门兵将自己名下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鸿琛尚华名城第XX幢第X层X单元X-X-X号的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中国银行内江分行付清剩余房屋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门兵名下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鸿琛尚华名城第XX幢第X层2单元X-X-X号的房屋的网签备案信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