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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程成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成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刑初34号公诉机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成楠,曾用名程承男,绰号“阿南”,男,1993年4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7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5月7日,被告人程成楠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2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5年5月27日被湖北省通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泽县看守所。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成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成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27日凌晨零点左右,被告人程成楠伙同程智深(已判刑)、彭奇(在逃)驾车窜至安徽省东至县胜利镇瓦垄村,撬开被害人杨某超市大门准备盗窃,因触发店内警报三人随即逃离。当晚又窜至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前刘组,撬开被害人严某1经营的伟东超市大门,窃得3000余元现金和华为P7手机一部、硬盒中华牌香烟60包、软盒玉溪牌香烟90包、利群牌香烟210包、硬盒芙蓉王牌香烟60包、国宾迎客松牌香烟30包、硬盒九州腾龙红金龙牌香烟150包、硬盒神州腾龙牌香烟120包、软盒黄金龙牌香烟60包及一对银手镯离开现场。三人在返程途经东至县尧渡镇龙岗村子塘组时,撬开被害人吴某经营的商店,窃得软盒利群牌香烟20包、硬盒中华牌香烟9包、五星皖烟10包和现金300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和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1790元。2、2016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程成楠伙同程智深(已判刑)、彭奇驾车窜至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郭家庄镇西宋村,撬开被害人张某1经营的商店大门后,窃得红塔山硬盒经典1956牌香烟140包、红塔山牌传奇香烟17包、云烟(紫)牌香烟130包、云烟(福)牌香烟20包、红南京香烟10包、南京牌炫赫门香烟24包、白沙牌精品二代香烟20包、长白山牌香烟20包、利群牌香烟21包、红河牌香烟10包、娇子牌香烟10包、大黄山牌香烟13包、黄山牌记忆香烟7包、黄鹤楼牌雅金香香烟16包、黄鹤楼牌天下明楼香烟10包离开。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797元。2016年8月31日,三人驾车窜至河南省西峡县西平镇时被查获,程某1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程成楠和彭某逃脱。3、2016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程成楠准备作案工具并驾驶鄂A×××××雪佛兰牌轿车伙同程某2及一名姓名不详的同伙(均在逃)驾车窜至彭泽县定山镇境内,撬开被害人叶某经营的四海龙超市大门,窃得中华牌、金圣牌、红塔山牌等各类品牌香烟共计一百多条,价值共计人民币33733.99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程成楠及同案犯程某1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严某1、杨某、吴某、张某1、叶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鄂A×××××雪佛兰轿车照片,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程成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6320.99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成楠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被告人程成楠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基本属实,指控的第一起晚上三次盗窃其虽然同他们一起,但其只实施了第二笔盗窃,其他指控属实,其已认识到错误,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至10月14日,被告人程成楠伙同程某1(已判刑)、彭某(在逃)或程某2(在逃)等人驾车到安徽省东至县、山西省闻喜县、江西省彭泽县境内,先后五次窃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6月27日凌晨零点左右,被告人程成楠伙同程智深(已判刑)、彭奇(在逃)驾车窜至安徽省东至县胜利镇瓦垄村下套组,撬开被害人杨某经营的双根超市大门准备盗窃,因触发店内警报三人随即逃离。当晚又窜至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前刘组,撬开被害人严某1经营的伟东超市大门,窃得3000元现金和华为P7手机一部、各类香烟780包及一对银手镯离开现场。经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手机和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1790元。当晚,三人在返程中途经东至县尧渡镇龙岗村子塘组时,撬开被害人吴某经营的商店,窃得软盒利群牌香烟20包、硬盒中华牌香烟9包、五星皖烟10包和现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程成楠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6年夏天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其和程某1、彭某一起来到安徽省东至县一个镇上的一家超市盗窃,当时窃得超市内的香烟有60多条和2000多元现金,另外还偷了些散包装的香烟,总价值大概有一万余元,这些香烟和现金他们三人平分了,其分到了20条香烟和600元现金,以及一些散包装的香烟,分得的香烟一部分被抽了,一部分卖掉了。2、同案犯程某1的供述,供称2016年6月26日9点左右,彭某和程成楠打电话给其说他们准备偷东西,问其去不去,其说去,他们还说偷得多就多分给其,偷得少就少分给其,过路费和油费他们付。于是其就开车接他们,并商量好主要偷公路沿线的商店,出发前他们带好了液压钳和螺丝刀,东西是彭某和程成楠准备的,放在其车的后备箱里。他们从湖北老家开到了安徽省东至县香隅镇下高速,下高速后吃饭就在路边休息。当晚11点30分左右,他们醒了,之后他们开车沿着公路找商点,其先把车开到一个集镇(胜利镇瓦垄街)上找到了一家商店,程成楠用螺丝刀把商店卷闸门的锁芯搞坏了,他们三人都进到店里准备偷东西时店内的报警器响了,他们三人就开车跑了。跑后,他们又沿着公路找商店,之后其把车子开到了另一个集镇(尧渡镇查桥村)的丁字路口,他们在这个丁字路口转弯的地方找到了一家商店,他们撬锁没有撬开就用劲掰开了卷闸门,彭某和程成楠从边上钻了进去,其在外面等,他们在店里偷了大概有80-90条香烟,还有许多散烟,其就帮忙搬,其看见彭某还偷了一个包出来,包里有现金3000元左右、一部白色华为P7手机、一个银手镯,他们把东西放进车后备箱里,之后又往香隅高速方向走。在回高速的路边他们又找到了一家商店,其把车子停在这家商店旁边,他们进店偷了几百元钱出来了,说没有偷到东西。之后他们就回家了,其共分得30条香烟,其中45元一包的硬中华2条、22元一包软盒玉溪香烟3条、14元一包的利群香烟6-7条、23元一包的芙蓉王香烟2条、19元一包的国宾迎客松香烟1条、5元的红金龙烟5条、5元的白金龙烟4条、黄金龙烟2条,外加70-80包散烟,现金分了500元。银手镯是彭某拿走了,白色华为P7是程成楠拿走了。车牌号为晋B×××××的起亚千里马轿车,是其从二手车市场购得的。3、同案犯程某1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程某1指认伙同彭某和被告人程成楠于2016年6月27日凌晨盗窃未遂的双根超市和盗窃香烟等物品的伟东超市具体位置。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称2016年6月26日23时许,其将所经营的双根超市门关闭上二楼房间休息,到了次日0时59分,其听见床边的警报器响了,其就到店里看看,没看到人,就去营业柜台调取监控录像看,在监控里看见有三个男子撬开其的卷闸门,他们手上戴了手套、头戴棒球帽,就将其妻子叫下来一起到大门那看看,其看见卷闸门开了一些,大门口的监控的探头外壳被人拆了,今早就来报警了。5、被害人严某1的陈述,证称2016年6月26日晚9点多钟,其就将其经营的伟东超市的门关了到三楼睡觉,次日6点多钟发现超市的南门被撬开了,超市里的香烟和其妻子的手包不见了,就报警了。香烟有软盒中华2条加9包,硬盒中华2条加8包,大苏烟1条加6包,阳光利群3条加8包,黄鹤楼3条,大红方印1条加8包,芙蓉王3条加9包,五星皖30条加7包,玉溪12条加9包,黑松3条,蓝利群3条,软盒黄鹤楼3条,黄鹤楼(大彩)2条加3包,长嘴利群5条加6包,红利群11条加8包,紫南京2条,苏烟五星红彬树5条,还有现金3000元,华为P7手机一部(购价约1500元),一对银手镯(购价468元)。6、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称2016年6月27日6时许,其起床发现经营的商店被盗,被盗物品有软利群2条,黑利群1条,硬中华9包,五星皖1条,现金3000元,还有其女儿的一个黑色背包被盗,包内有她的工资卡、银行卡,医保卡、教育资料的U盘和7000多元现金。工资卡被偷后,准备将卡里的2万元转出来,发现被冻结了。7、东价证鉴【2016】92号关于被盗香烟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华为P7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1310元。8、东至县公安局胜利派出所、尧北派出所、尧南派出所分别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杨某、严某1、吴某均于2016年6月27日向东至县公安局报案。9、被害人严某1提供的其经营的伟东超市被盗物品数量及价值表,证明被害人严某1被盗物品及数量。二、2016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程成楠伙同程智深、彭奇驾车窜至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郭家庄镇西宋村,撬开被害人张某1经营的商店大门后,窃得红塔山硬盒经典1956牌香烟140包、红塔山牌传奇香烟17包、云烟(紫)牌香烟130包、云烟(福)牌香烟20包、红南京香烟10包、南京牌炫赫门香烟24包、白沙牌精品二代香烟20包、长白山牌香烟20包、利群牌香烟21包、红河牌香烟10包、娇子牌香烟10包、大黄山牌香烟13包、黄山牌记忆香烟7包、黄鹤楼牌雅金香香烟16包、黄鹤楼牌天下明楼香烟10包离开。经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797元。2016年8月31日,三人驾车窜至河南省西峡县西平镇时被查获,程某1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程成楠和彭某逃脱,西峡县公安局当场扣押了程某1车辆上盗来的香烟、作案工具等物品。同年9月5日,西峡县公安局将扣押的物品移交至东至县公安局,东至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26日将被害人张某1的被盗香烟予以返还。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程成楠的供述与辩解,供称其和程某1、彭某在山西偷过一次,山西偷的东西在回来的路上被交警拦住了,程某1当场被抓,偷的东西也被扣了,其和彭某当时跑掉了,具体偷了多少东西其也不清楚,因在山西偷东西其在外放风。2、同案犯程某1的供述,供称2016年8月25日,其开车带着程成楠、彭某到山西大同办理车辆年检。当月29日晚12点左右,其和程成楠、彭某在山西运城附近找了一家商店,在商店内偷了43条香烟和38盒散烟,到了8月31日14时左右,其和彭某、程成楠开车到了河南南阳西峡县西坪镇高速检查站,当是彭某和程成楠见有检查的就下车跑了,其就被公安抓了,其的车和偷来的香烟也被公安机关扣了。车后备箱内的液压钳、扳手等物品为三人作案工具。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称2016年8月30日3时许,其接到一个电话说要买烟,其说要买东西明天再说,然后那人说其家的门是开着的为何不卖东西,其就起床一看发现店被盗了,被盗物品有紫云烟15条,红塔山烟14条,芙蓉王2条,南京细烟3条,红塔山传奇2条,云福2条,利群2条,硬金沙黄鹤楼烟2条,蓝白沙烟2条,大黄山烟2条,软长白山烟2条等物品。4、东价证鉴【2016】92号关于被盗香烟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张某1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797元。5、闻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闻喜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30日接被害人张某1报案发现。6、西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证明西峡县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8月31日抓获程某1时当场扣押了43条各类香烟和散烟38包,并扣押了程某1用于作案的车牌号为晋B×××××银灰色悦达起亚牌轿车和其他作案工具,同年9月5日移交至东至县公安局。7、被害人张某1出具的领条,证明东至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26日将被害人张某1被盗的香烟发还给了张某1。8、东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东至县公安局从同案犯程智深处扣押了鸭舌帽、液压钳、起刀、手套等作案工具。9、闻喜县公安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被害人张某1经营的商店方位、被盗现场情况。三、2016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程成楠准备作案工具并驾驶鄂A×××××雪佛兰牌轿车伙同程某2及一名姓名不详的同伙(均在逃)驾车窜至彭泽县定山镇境内,撬开被害人叶某经营的四海龙超市大门,窃得中华牌、金圣牌、红塔山牌等各类品牌香烟共计一百余条,价值共计人民币33733.99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程成楠的供述与辩解,供称作案的当天下午,程某2找到其说他没钱用了,叫其开车一起到安徽搞点钱,并说他妹妹嫁到安徽了,他对安徽熟悉,后其说两个人搞不了,要人放风看车,他便又联系了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后三人驾车从通山县出发准备到安徽作案,在经过彭泽县的时候看到四海龙超市比较好搞,程某2说就搞这家超市,搞就是偷东西的意思。到了四海龙超市门口,先是那个人用钢筋和铁钻撬卷砸门,后其用扳手帮忙一起撬,撬开后其和程某2一起入到超市里盗窃香烟和钱,那个人在外负责放风和接偷出来的香烟,东西到手后,其就开车带他们离开了现场。这次偷了一百多条烟和200多元零钱,烟在武汉买了二万一千多元,除了路上的费用,每人分得7000元钱,另还有一部分烟被三人分了,他们两个分得了9条到10条的样子,其分得12条(包括散烟)。作案用的车是其自己的车,车牌号为鄂A×××××。作案用的扳手、起刀和自己用的手套和头套是其准备的,其他东西是那个人带来的。2、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称2016年10月14日2时50分许,其起来准备进货时发现其经营的四海龙超市两道卷闸门被人撬了,发现超市里的香烟被盗,被盗香烟价值49000元左右,还被盗了800元左右的零钱。其进烟都有存单,其前天进了26038.1元的烟,只有7条利群(123元一条)和7条吉品金圣(219.4元一条)没被盗,其他的全部被盗了。另外就是2016年10月5日进的27220.6元烟卖了一部分,大概还剩18520元的烟也被盗了。再就是10月5日前进的烟大概有6300元左右的高档烟被盗了。其的超市有监控,从监控中看到他们作案时间为今天凌晨,走的时候还偷了一箱饮料。其销烟也有清单,2016年10月6日至10月13日,按进价计算其销了19524元的烟。店内还有50多条低档烟没有被盗,价值2000元至3000元。3、彭泽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材料、现场照片,证明被害人叶某经营的四海龙超市位于彭泽县定山镇定山街,超市的卷闸门有撬压痕迹等情况。4、四海龙超市监控视频光盘,证明2016年10月14日凌晨0时至1时,被告人程成楠等三人在定山镇四海龙超市盗窃的经过。5、被告人作案用的雪佛来轿车和被告人的行驶证的照片及彭泽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作案用的车辆系被告人程成楠所有的雪佛来轿车,车牌号为鄂A×××××,侦查机关已依法扣押。6、彭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系被害人叶某于2016年10月14日报案发现。7、《四海龙超市香烟进货单》、《四海龙超市香烟销售明细》,证明四海龙超市于2016年10月5日和12日分别从烟草公司进了价值为27220.62元和26038.1元的各类香烟;2016年10月6日至10月13日,四海龙超市共销售了价值19524.73元的各类香烟,可得出四海龙超市实际被盗香烟的价值为33733.99元。8、被告人程成楠指认盗窃四海龙超市现场的照片,证明被告人程成楠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另查明,2016年10月14日8时许,彭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本县居民叶某报警称:其当天凌晨2时许,起床进货时发现自家的四海龙超市的卷闸门被撬开,放在柜台内的香烟和零钱被盗,造成经济损失约5万元人民币,其店香烟编码为360430143853。次日,彭泽县公安局对定山镇四海龙超市被盗案立案侦查。该局经侦查,发现网上逃犯程成楠有作案嫌疑,遂组织民警于2016年12月14日到程成楠家中实施抓捕,抓捕过程中,程成楠持菜刀拒捕并逃跑,后民警在山上将其抓捕归案。当日,被告人程成楠被送至通山县看守所临时羁押。2016年12月16日,彭泽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程成楠采取刑事拘留。再查明,被告人程成楠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7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2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截止日为2015年4月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5年5月27日被湖北省通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上述事实还有以下证据证实:1、通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程成楠系在通山县于2016年12月14日被抓获归案。2、通山县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程成楠于2016年12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3、通山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程成楠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浙江省金华市监狱狱政管理支队出具的犯罪档案资料及(2014)台路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程成楠有犯罪、违法前科和累犯情节。5、(2017)皖1721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程某1伙同程成楠于2016年6月27日凌晨在安徽省东至县盗窃双根超市、伟东超市的犯罪事实和2016年8月29日晚在山西省闻喜县盗窃张某1商店的犯罪事实在该判决书中已确认。6、通山县公安局九宫山风景名胜区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程成楠的违法前科情况。7、讯问被告人程成楠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程成楠的合法性。以上证据均已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成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达56320.99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成楠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盗窃,其中既遂四次,未遂一次。被告人程成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成楠曾因吸食毒品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系有违法前科,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成楠一年内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既遂四次,属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成楠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成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程成楠所有的用于作案的雪佛来牌轿车(车牌号为鄂A×××××)予以没收。三、对被告人程成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523.99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依法返还给被害人严某1、叶某、吴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盛 瑾审 判 员  余 芳人民陪审员  林超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