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曹茂林与夏勇军、王跃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茂林,夏勇军,王跃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901号原告:曹茂林,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22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贺,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勇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9日。被告:王跃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5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杨,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茂林与被告夏勇军、王跃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曹茂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茂林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曹茂林负担。审判员 徐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