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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曹茂林与夏勇军、王跃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茂林,夏勇军,王跃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901号原告:曹茂林,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22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贺,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勇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9日。被告:王跃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5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杨,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茂林与被告夏勇军、王跃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曹茂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茂林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曹茂林负担。审判员  徐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