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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孝茂、张尧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孝茂,张尧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黄孝茂,男,身份证号3604271964********,住星子县白鹿镇河东村钵孟山**号。被执行人张尧水,男,身份证号3604271967********,住星子县温泉镇东山村*组张家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黄孝茂申请张尧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433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尧水应支付申请人黄孝茂案款21890元,承担执行费22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强制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