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国君与姜尧磊、田子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君,姜尧磊,田子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525号原告:曹国君,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希同,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尧磊,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被告:田子中,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君与被告姜尧磊、田子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国君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5元,减半收取2237.50元,由原告曹国君负担。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候琛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