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锦钊与刘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锦钊,刘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381号原告:郑锦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伟亮,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刘贺文,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锦钊诉被告刘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接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起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锦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2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郑锦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雅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嘉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