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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崔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尚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撤回申请,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执19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