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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辉超与詹铭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超,詹铭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608号申请执行人林辉超,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詹铭锋,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本院在执行林辉超与詹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360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