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光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0号原告:张光录,男,汉族,生于1952年3月4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路739号2号楼门面房。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彩云,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录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录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张光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光录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原告张光录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昌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人民陪审员 李朝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庞淑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