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任新祥与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日晟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祥,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日晟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653号原告:任新祥,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黎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锋,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中恒大厦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91330621735271450K。法定代表人:朱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水,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日晟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临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49576149。法定代表人:沈焕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兴灿,宁波���和济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凯凯,宁波市和济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任新祥与被告浙江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日晟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后调解不成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任新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新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新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任新祥负担。审判员 丁金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云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