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子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子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81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子爱,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上诉人高子爱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6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高子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高子爱已经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以履行生效判决书的方式,履行了向曹敬妹支付购买二手房对价全部购房款的义务,为防止、杜绝再一次出现类似的重复付款错误,鉴于高子爱向曹敬妹履行合同义务的所在地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故高子爱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曹敬妹的住所地不在天津市,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上诉人未提交曹敬妹的住所地为天津市的证明材料,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