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0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黎英、张桂东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英,张桂东,肖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执异7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黎英,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吴承铭(黎英丈夫),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张桂东,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肖婷,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2017年7月11日,本院收到异议人黎英的执行异议书,要求本院对其执行异议予以立案,并将被执行人张桂东、肖婷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经查,被执行人张桂东、肖婷已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人并未提交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前述规定列明之一的情形。因此,异议人要求对其异议予以立案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黎英要求对其异议予以立案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健海审判员  王建英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丽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条件。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