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宣雪明、潘承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雪明,潘承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宣雪明,男,1967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潘承淼,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宣雪明与潘承淼(2017)浙0726执301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9084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4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宣雪明于2017年05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承淼名下的车牌为浙G×××××;车牌为浙G×××××小型汽车,查封期限贰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建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百度搜索“”